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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防火保温材料的政策要求 访问量:1180 发布时间:2018-11-30

近年来,许多城市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国家相关部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相继出台了相关限制性规定。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表示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通知还表示,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